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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》的决定
作者:  来源:中国法院网  点击:  发布日期:2016-08-24 14:52:26
【发布单位】最高人民法院
  【发布文号】法释〔2016〕7号
  【发布日期】2016-04-13
  【生效日期】2016-05-01
  【失效日期】
  【所属类别】司法解释
  【文件来源】最高人民法院 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》的决定
法释〔2016〕7号

 

       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〉的决定》已于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最高人民法院
2016年4月13日


       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,规范庭审秩序,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,方便公众旁听,促进司法公正,彰显司法权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审判实际,现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》作如下修改:
        一、将第一条修改为:“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,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,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方便公众旁听,促进司法公正,彰显司法权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” 
        二、删除第二条,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十七条、第二十一条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,修改为:“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。
        “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。”    
        四、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,修改为:“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,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。但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着正装:
        “(一)没有职业着装规定;
        “(二)侦查人员出庭作证;
        “(三)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。
        “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,应当文明着装。”
        五、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,修改为:“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、裁定、决定时,全体人员应当起立。”
        六、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,修改为:“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。
        “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。”
        七、将第七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合并,改为第十七条,修改为:“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,尊重司法礼仪,遵守法庭纪律,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        “(一)鼓掌、喧哗;
        “(二)吸烟、进食; 
        “(三)拨打或接听电话;
        “(四)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、录像、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;
        “(五)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。
        “检察人员、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,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。
        “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,不得随意站立、走动,不得发言和提问。
        “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,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,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。”
        八、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,第一款修改为:“公开的庭审活动,公民可以旁听。”
       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,修改为:“下列人员不得旁听: 
        “(一)证人、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;
        “(二)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; 
        “(三)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; 
        “(四)醉酒的人、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;
        “(五)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。”
        增加三款,分别作为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五款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款:“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、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,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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